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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金辉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金辉,邓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金辉,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邓梅花,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金辉、邓梅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金辉、邓梅花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