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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战强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战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189号原告:陈战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战强的母亲。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委托代理人:严佳欢,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锦绣苑90幢湖东路**号。代表人:柳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琴华,女,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陈战强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战强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战强负担。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