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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细文与黄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文,黄明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110号原告:刘细文,男,193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明家,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刘细文与被告黄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细文于2017年6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细文负担。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珍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