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细文与黄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文,黄明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110号原告:刘细文,男,193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明家,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刘细文与被告黄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细文于2017年6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细文负担。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珍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