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佘某某报复陷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刑初175号自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4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自诉人程某某诉被告人佘某某的报复陷害刑事自诉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佘某某进行处理。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程某某自诉报复陷害一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本院依法向自诉人进行释明后,自诉人仍不撤回自诉。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故对自诉人程某某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程某某提起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纲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陈流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