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海艳与苗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艳,苗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64号原告:徐海艳,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苗立东,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艳诉被告苗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及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