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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海艳与苗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艳,苗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64号原告:徐海艳,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苗立东,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艳诉被告苗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及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