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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8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丽平、江日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丽平,江日福,莫小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8564号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艳鹏、盛婷,该司职员。被告:温丽平,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江日福,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莫小青,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温丽平、江日福、莫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盛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丽平、江日福、莫小青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温丽平因经营性物业装修用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5日止,月利率为12‰,按月结息,如未能按约定还款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付逾期利息、并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为保证还款,被告江日福、莫小青作为保证人,在上述保证借款合同中签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温丽平支付了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温丽平没有依约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温丽平偿还原告借款499910.7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付到付清贷款本息为止);2、被告江日福、莫小青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温丽平答辩称:无答辩。被告江日福答辩称:无答辩。被告莫小青答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温丽平(借款人)及被告江日福、莫小青(均为保证人)签订编号广白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820214000120号《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经营性物业装修;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月利率为12‰的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实行按月结息的,应在每月末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按全部受托支付执行;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2014年8月7日,原告根据被告温丽平的申请发放了涉案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温丽平于2016年6月27日偿还了借款本金89.3元,利息还至2015年3月20日。现无证据证实各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9910.7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上述事实,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明细账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本金500000元,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温丽平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被告温丽平在借款期满后仅偿还了借款本金89.3元及偿还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其余本息无证据证实已向原告清偿,故被告温丽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借贷双方约定该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截止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温丽平偿还借款本金499910.7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温丽平的本息偿还情况,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已经还清,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应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2016年6月26日止、以499910.7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因被告江日福、莫小青在涉案的《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章确认,故上述被告系涉案借款债务的保证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述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该保证期间,故被告江日福、莫小青应当对被告温丽平的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温丽平追偿。被告温丽平、江日福、莫小青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温丽平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10.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该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如下: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2016年6月26日止;以499910.7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日福、莫小青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温丽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99元,由被告温丽平、江日福、莫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亮人民陪审员  钟钜仪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