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与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学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华,经理。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与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由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个股东出资设立,因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无力清偿所欠他公司的债务,要求追加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发生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川16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67248元。后因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由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个股东出资设立,且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方建华,经营场所均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南路7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由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广安市状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四川状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驽马标牌有限公司的定作款672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