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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兰开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兰开泉,雷水莲,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98店。法定代表人:李晓岚,行长被执行人:兰开泉,男,畲族,1966年7月8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雷水莲,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口(招亮实业)招亮宾馆三层。法定代表人:刘永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开泉、雷水莲、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7858.9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