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建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郑建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174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慧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成,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伟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