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庆贵与罗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洋,杨远亿,罗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414号原告:杨远洋(系杨庆贵之女),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杨远亿(系杨庆贵之子),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罗洪,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杨庆贵诉被告罗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川041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认为杨庆贵与罗洪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杨庆贵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对杨庆贵的起诉。杨庆贵不服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川04民终672号民事裁定,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杨庆贵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川民申35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川民再3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672号民事裁定及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杨庆贵已于2017年4月7日因病去世。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通知杨庆贵的法定继承人杨远洋、杨远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2017年8月28日,原告杨远洋、杨远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洋、杨远亿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洋、杨远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杨远洋、杨远亿负担。审 判 长 徐松涛审 判 员 胡华元人民陪审员 黄 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瑶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