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璐与南昌草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南昌草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203号原告:王璐,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草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GWDQ71。法定代表人:刘焕。原告王璐与被告南昌草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王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柱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