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奥体中心东侧招商钻石山四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昝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宇,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婷,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北京幺正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