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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严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29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杨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9执19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