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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佳磊与宋淑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磊,宋淑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617号原告:王佳磊,男,199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淑芝,女,76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磊诉被告宋淑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准予原告王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佳磊负担。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