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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77号原告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兰海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家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谢基乐,局长。委托代理人潘龙惠,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仁文,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景审 判 员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