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533号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3栋108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被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志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康秀峰。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长沙普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炎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