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营勐申请执行钱贺李慧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营勐,钱贺,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43号申请人:马营勐,男,1970年3月2日,满族,住兴城市东潘家胡同44号。被执行人:钱贺,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慧,女,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兴城市马营勐申请执行钱贺,李慧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1481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