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仕友与申红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友,申红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018号原告:马仕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礼仪村。被告:申红兰,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礼仪村。马仕友与申红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仕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仕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仕友撤诉。本案诉讼费184元,减半收取为92元,由原告马仕友负担。审 判 长 范 玉人民陪审员 白朝兴人民陪审员 陈 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