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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仕友与申红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友,申红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018号原告:马仕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礼仪村。被告:申红兰,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礼仪村。马仕友与申红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仕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仕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仕友撤诉。本案诉讼费184元,减半收取为92元,由原告马仕友负担。审 判 长  范 玉人民陪审员  白朝兴人民陪审员  陈 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