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余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余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22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5号57幢2-1、3-1号。负责人:彭小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毅,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余俊华,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余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68元,减半收取4,0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