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凤珍、孔德志等与罗玉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罗玉兰,潘祯祺,孔德燕,孔德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408号原告李凤珍,女,汉族,1942年1月30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孔德志,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孔德俊,女,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永,贵阳市南明区中曹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罗玉兰,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潘祯祺,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第三人孔德燕,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第三人孔德林,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诉被告罗玉兰、被告潘祯祺,第三人孔德燕、第三人孔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凤珍、孔德志、孔德俊承担。审判员 陈应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焕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