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申请执行沈小权、马呷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8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沈小权,马呷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负责人朱天贵,盐源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小权,男,生于1974年3月8日,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马呷呷,女,生于1973年10月6日,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申请执行沈小权、马呷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与沈小权、马呷呷达成和解协议,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淋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