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雪凤、向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雪凤,向明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尹雪凤,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向明怀,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执行尹雪凤与向明怀(2017)浙0281民初42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雪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雪凤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3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