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758号原告: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委托代理人:石磊筑,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耀清。委托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荣辉。原告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63.00元,减半收取计43481.50元,由原告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希审 判 员 蔡 芸人民陪审员 朱 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何永伦书 记 员 温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