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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235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建忠,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李和西、被告杨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194元、公摊费用54元、电梯电费424元、滞纳金1696元、垃圾费120元,合计848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南京市六合区阿尔卡迪亚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XX苑XXXX室业主。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6194元、公摊费用54元、电梯电费424元、滞纳金1696元(2013年)、垃圾费120元,合计8488元。原告多次催交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杨建忠辩称:对滞纳金以外的欠缴费用金额均无异议,但未交纳费用的原因是2012年被告房屋外墙渗水向原告报修后,原告一直不予处理,所以不应当交纳物业费。被告在2015年之前房屋一直空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建忠系南京市六合区阿尔卡迪亚小区XX苑XXXX室业主,未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即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65元(其中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房屋空置按70%收费)、垃圾费120元、公摊费用54元、电梯电费424元。原告催交后,被告以房屋漏水未维修等原因拒绝交纳。另查明,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年度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向业主加收滞纳金,业主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称其房屋在2011年交付后就发现漏水,向原告报修后就派了一名工人上门维修也没有修好;2012年之后原告派人上门维修过一次;2014年和2015年是否维修不清楚。后来被告只有找人自己维修。原告称被告在2012年12月24日报修后,原告已于2014年7月进行了维修。2014年11月3日被告报修,原告及时联系了开发商并于2014年12月8日进行维修。2015年6月27日被告报修,2015年7月26日原告予以处理。2016年9月10日被告报修,当日原告处理,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被告,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诉房屋若出现漏水问题,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应由开发单位承担修复义务,超过保修期的,共有公用部位的维修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进行报修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未及时提供维修、管理服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可以另案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即使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迟延处理,亦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故被告据此抗辩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不成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用系事出有因,故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物业单位提供之服务与各业主衡量之标准可能无法吻合,各业主对权利义务注重点与物业单位提供服务基准点亦可能存在出入,双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心,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65元、公摊费用54元、电梯电费424元、垃圾费120元,合计58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