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车武波、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武波,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车武波。被执行人: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武波、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武波、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秀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