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占林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友,于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于忠友,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占林,男,1962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忠友与被执行人于占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于占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于忠友玉米款10383元。申请执行人于忠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于忠友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占林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占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占林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忠友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于占林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于忠友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于忠友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于占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于忠友发现被执行人于占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于占林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