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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XX、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857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锐,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XX诉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锐银行存款3714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锐银行存款3714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XX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