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金利、朱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金利,朱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利,男,汉族,1959年2月3日生,住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祥云,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住象山县。上诉人董金利因与被上诉人朱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金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金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金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金利负担。本裁定视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华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维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