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行与陈西金、马春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行,陈西金,马春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2289号原告:王立行,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金,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春霞,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立行与被告陈西金、马春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行、陈西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春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等人在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合伙经营好客来商务宾馆、领秀美容美发生意。2015年1月14日双方结算,原告退出合伙经营,被告答应支付原告退伙款6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另外,被告与原告等人合伙经营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春霞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此,素质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西金辩称,被告陈西金与原告合伙经营好客来商务宾馆、领秀美容美发生���属实,双方在退伙时被告欠原告退伙款65000元亦属实,被告经营家具店,有部分客户是原告联系的,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让被告直接送到客户家中,该家具款由原告直接与客户进行结算,结算款用于折抵被告欠原告的退伙款65000元,被告不再欠原告退伙款。被告前期马春霞并没有参与经营,因此马春霞没有退还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22日登记离婚。2014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等人在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合伙经营好客来商务宾馆、领秀美容美发生意。2015年1月14日,原告王立行退伙,不再参与合伙经营及利益分配,被告陈西金继续经营宾馆、美容美发店,经结算退伙时被告陈西金应当给付原告退伙财产65000元。后经协商被告陈西金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份,约定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将欠款65000元还清,该欠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行退伙,被告陈西金应当退还其财产份额,后经约定,被告陈西金向原告出具借条将该财产份额转化为借款,原被告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原告主张该欠款已经通过抵账的方式偿还,但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陈西金至今仍欠原告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西金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春霞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西金、马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行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元、申请费6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肖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