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钱尉兰、钱义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尉兰,钱义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尉兰,女,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钱义停,男,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尉兰与被执行人钱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义亭已履行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9)枞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9)枞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