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翠苑四区东业主委员会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270号原告杭州市翠苑四区东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挂牌出让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6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该案被诉行为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经释明后,原告同意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因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吴宇龙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