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万玉香、胡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香,胡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万玉香,女,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清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1081号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玉香与被执行人胡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清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清华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