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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万玉香、胡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香,胡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万玉香,女,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清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1081号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玉香与被执行人胡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清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清华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