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社区九组与焦小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社区,焦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社区(原磨子桥村)九组。代表人李喜庆,男,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焦小刚,男,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社区九组持(2013)洋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焦小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交还预制厂,并给付占用费6400元、违约金18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小刚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其暂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代审判员 熊伟峰代审判员 侯红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