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9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国行与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行,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981号之二原告:陈国行,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严州大桥头。诉讼代表人: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培,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国行与被告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3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因本院受理被告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中止审理。原告陈国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国行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