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爱玉,潘仁绪,戴安飞,王道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09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传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爱玉,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潘仁绪,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戴安飞,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道安,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爱玉、潘仁绪、王道安、戴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爱玉、潘仁绪、王道安、戴安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309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