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李海平、陆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李海平,陆丽艳,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址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负责人:黄佳源,行长。委托代理人:凌瑞洪,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客户经理部。被告:李海平,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侗族,住平果县。被告:陆丽艳,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号阳光新城*栋*楼******室。法定代表人:苏庆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被告李海平、陆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以被告李海平、陆丽艳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 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