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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艳玲、蒋贵桂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蒋贵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桂林市昌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中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56号原告:刘艳玲,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蒋贵桂(曾用名蒋桂桂),女,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雷,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10号。负责人:王显坤,总经理。被告:桂林市昌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35号。负责人:曾小花,总经理。被告:蒋中明,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刘艳玲、蒋贵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桂林市昌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中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玲、蒋贵桂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玲、蒋贵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蒋贵桂撤诉。案件受理费2161元(原告已交108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刘艳玲、蒋贵桂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