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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志敏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敏,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敏,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华,女,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敏与被执行人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3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行将其名下位于南岗区红军街1号A栋507、508室两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申请执行人21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46栋402室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待申请执行人处置房产扣除剩余欠款后,将剩余卖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欠款暂不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