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李良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李良柏,廖玉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西路41号1栋。法定代表人:夏早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女,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玉英,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良柏、廖玉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与李良柏、廖玉英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聪荣审判员 余观贵审判员 张庭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瑶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