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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云与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03号原告:马云,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红旗村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与被告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费用1390元,由原告马云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