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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香兰与被告张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兰,张宝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866号原告:王香兰,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张宝君,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香兰与被告张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香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兰撤���。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计894.50元,由原告王香兰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刘文雄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