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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成保、姜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成保,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成保,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勇,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再审申请人姚成保因与被申请人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成保申请再审称:1.原审将姜勇200万元的投资款认定为借款错误,且姚成保也没有收到借款。2.本案应为股权纠纷,原审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成保与姜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姜勇出资之日起六个月试运营期内,姚成保确保姜勇每月每壹佰万元贰万伍仟元的收益。姜勇按照约定出资200万元,姚成保向姜勇出具借条。在原审中,姚成保辩称该200万元系姜勇股权和资本公积金出资,表明其对收到姜勇20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按照《合作协议》关于姜勇出资后获取固定收益但不承担风险的约定,姜勇向姚成保出资20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名为出资,实为借贷。原审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姚成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成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伟民审判员  左 青审判员  纪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 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