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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97526.00元、诉讼费1602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6年11月3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17年3月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追加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现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该案需要等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