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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琦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琦,男,1962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立,该公司经理。王琦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王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琦支付违约金1513400元,并向王琦交付位于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金茂国际大厦第1幢00119号、00120号、00121号、00122号商业号房,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0元及执行费18739.37元。但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申1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