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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晨、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晨,麻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0150号申请人:付晨,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麻新,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付晨与被申请人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麻新112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麻新11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