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甲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甲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050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王甲祯,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厚财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