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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志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50号自诉人李健,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商城县。被告人王志军,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商城县。自诉人李健以被告人王志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志军已全部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自诉人王志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军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李健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颖审判员 潘 洁审判员 赵曾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