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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周根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周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周根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字[20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建土政罚决字[20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6月,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周根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车库,2012年10月9日经现场勘测,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110平方米,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一层的房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周根旺退还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110平方米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破坏耕地每平方米42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62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1月12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仅交纳罚款人民币4620元。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积催字[2017]第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字[20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周根旺退还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建造的110平方米房屋及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三都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