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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忠县教师进修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教师进修学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14层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901027。法定代表人:杨继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忠县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064J。法定代表人:胡维胜,该校校长。上诉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忠县教师进修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天田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忠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被上诉人重庆市忠县教师进修学校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开发忠县教委片区置换补偿协议》看,该协议中上诉人天田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人民法院”约定不明确,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因此,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拆还其2600平方米房屋尚欠的工程款,并结合天田公司《关于忠县教师进修校及教委机关还建算帐估算情况的回函》内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天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忠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提出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秦建华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