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漆德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华,漆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901号自诉人程正华,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人漆德宽,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自诉人程正华以被告人漆德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漆德宽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程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正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正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判员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